您目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工程劳务

新闻中心
工程劳务

13524342677

产生建筑工程劳务合同纠纷的原因有哪些?建设工程劳务纠纷找谁协调

发布时间:07月11日 来源: 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
[导读]:  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上海工程劳务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

 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上海工程劳务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产生建筑工程劳务合同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生活中我们需要合同的地方也越来越多,很多合同的约定就是为了产生纠纷的时候,来划定方,但根据不同的人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不同,可能会各种不同的合同纠纷。那么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如何预防呢请跟来看一下。

一、产生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的原因

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根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格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向无质资或不具备相应质资的企业分包工程。

因履约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

在施工实践中,总包单位与分包商之间因履约范围不清而发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一个分包合同中约定,由总包单位提供垂直运输设备,但在具体施工时,总包单位只提供汽车吊而不提供塔吊。尤其是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垂直运输设备对工期的影响巨大,如果不利用塔吊,分包商很有可能无法完成工期目标,但汽车吊也属于垂直运输设备,因此,很难认定总包单位违约。

造成履约范围不清的主要原因是分包合同条款内容不规范、不具体。分包合同订立的质量完全取决于承包人和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识。若承包人、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识都比较低或差异大时,则订出的合同内容不全,权利义务不均衡。所有这些都在以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埋下伏笔。因此,在订立分包合同时,应严格按照《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订立。

因转包而产生的纠纷: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设工程转包被法律所禁止。《合同法》272条,《建筑法》28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5条都规定禁止转包工程。施工企业在转包工程中的收益如何处理如果案件没有诉讼到法院,或者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也没有发现违法转包问题,施工企业违法转包的收益可能留在企业,一旦产生争议起诉到法院,法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4条,《民法通则》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所取得的非法所得。

二、建筑工程劳务合同纠纷预防

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施工企业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

这样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合同法》等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如果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劳务的工程合格,劳务分包企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请求劳务费的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如果仅仅因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劳务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劳务分包企业请求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价款的,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分包合同

这种合同将依据合同的实际内容及建设施工中的客观事实,及双方结算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双方合同关系的本质。其中有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来重新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

工程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

这种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工程分包企业因此种行为取得的利润将被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收缴,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同样的收缴处罚。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的产生是难免的,可能会因为资质问题、履行合同能力或转包而产生合同纠纷,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需仔细审定对方资质、阅览合同内容条款和规定,才能有效的预防纠纷的发生,签订合同前也可以咨询律师确认细节,避免陷入合同陷阱。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清远律师。

建设工程劳务纠纷找谁协调

在做建设工程劳务时,难免会产生劳动纠纷,那么在生活中建设工程劳务纠纷找谁协调,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怎样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为您介绍建设工程劳务纠纷找谁协调,帮您了解更多的相关知识。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纠纷发生的原因和法律后果

一、内部职工劳务作业队劳务承包纠纷发生的原因主要是劳动关系和工伤事故。

从目前情况来看,职工劳务作业队所配属的都是农民工,往往都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肯定会产生纠纷。根据劳社部发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可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明确规定农民工与施工企业建立的是一种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合同法》执行后,所有用工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企业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将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二、“包工头”劳务分包纠纷发生的原因主要是劳动报酬和劳动关系。

施工单位将工程部分项目发包给“包工头”,劳务作业完成后结算也与“包工头”结算,而且农民工工资一般由“包工头”发放。一旦“包工头”结算完毕,“包工头”人走了而农民工工资没有支付,农民工就会向企业追讨而发生纠纷。2005年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由于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因劳动关系用工产生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当工人的劳动报酬被拖欠,企业承,担连带赔偿。

三、劳务纠纷找谁调解

1、包工头及发包方。包工头挂靠成建制企业引起的纠纷。由于项目部在劳务分包过程中,没有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授权权限、授权资格及授权人的身份,虽然与成建制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是与“包工头”发生经济关系,造成与第三方发生纠纷。如果项目部没有严格审查或疏忽审查或明知劳务分包企业无相应的资质或超过其相应资质应当承担的劳务作业的工程量而签订劳务作业合同,都将被判定为无效的劳务分包合同。如果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劳务工程量质量合格,自然不会有风险,但由于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原因,造成完成的工程量不合格的,项目部所在的企业将独立的向工程发包人承担。如果在项目部和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由于双方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对资质问题或超资质范围问题都是明知的,那么根据《合同法》58条规定“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项目部所在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要承担损失。承担损失的多少法院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主客观原因判定。

2、用人单位。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引起的纠纷。合同名称为劳务分包合同,但是合同内容却是工程分包,目的为了规避检查。但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司法实践来看,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分包合同,这种合同将依据合同的实际内容及建设施工中的客观事实,及双方结算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双方合同关系的本质。其中有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来重新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分包企业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由此可见,建设工程劳务纠纷找谁协调也是分情况的,产生纠纷后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找用人单位、发包方来负责,通常产生纠纷是因为工资拖欠、包工头经济关系复杂,如果发生纠纷您最好咨询专业律师,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泰州律师。

在线留言/Message

咨询电话:13524342677

电子邮件:admin@jldlawyer.com

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微信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 斜土路1223号 之俊大厦主楼 1106室 联系电话:13524342677

上海工程劳务律师